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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霸王条款”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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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霸王条款”知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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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已涅磐
君,已涅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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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8-10-31 0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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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霸王条款”究竟有多少?10月11日,省消协和省律协召开会议,揪出一批电力“霸王条款”,并商讨修改意见。两家单位近期还将更广泛地征集电力“霸王条款”。
电表由消费者“埋单”
按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有关规定,消费者要自掏腰包安装电表,并且电表要由供电企业负责校验。
然而,省消协在调查中发现,许多消费者都认为作为计量仪器的电表应由供电企业付费,他们认为,如果电表由消费者付费,所有权应归消费者,在消费者搬家之时,供电企业理应提供移表服务或退回电表价款或负责安装新的电表。
对于电表要由供电企业负责校验这一规定,部分消费者也提出异议,认为隶属于供电企业的检验机构无论其资质多高,但其身份并非第三方,消费者就有理由予以质疑。有消费者还指出,当消费者提出电表校验要求时,供电企业应允许消费者选择法定第三方计量部门对电表校验,以确保公正性。
违约责任不对等
供电企业在电费缴费通知单后面有这样的告知:请务必于某日前结清电费。但是当用户在指定时间内到联网银行去缴费时却常被告知无法缴纳,耗时耗力。那么,遇到这种情况,供电企业是否因此而承担违约责任?
省消协和省律协发现,消费者与供电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其中对用电方的违约责任有着详细的规定,可对于供电企业的违约行为和赔偿责任等却只字未提。
省消协和省律协有关人士称,供用电合同双方是责任义务平等的民事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7条规定,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目前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用电合同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违约金有点离谱
供用电合同中规定:“用电人未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交纳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经供电方催告,用电方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方可依法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省律协有关人士称,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的规定早已经过时。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已取消了法定违约金,目前各行业违约金标准参照银行的违约金,为每日万分之三至每日万分之五,而供电企业规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显然大大高于银行的违约金。有关人士称,如果银行按每日千分之一收取违约金,消费者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执行银行违约金收取标准。
索赔时限太苛刻
《居民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七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七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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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8-11-7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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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 国字号的 岂是忽悠来的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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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lls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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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08-11-8 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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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不知道的好 不知道是幸福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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