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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为何热心于遇难者尸体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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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为何热心于遇难者尸体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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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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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涛
据株洲高架桥垮塌事件遇难者家属反映,听从ZF安排在20日零时前进行火化遗体的遇难者家属,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ZF签订了相关协议。有遇难者亲属告诉记者,当地ZF强硬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零时前完成火化,否则ZF将采取强制措施。(《人民网》5月20日)
死者何时火化与下葬,何以让地方ZF如此关心,难道还有特别的意义吗?答案是肯定的。在矿难、塌桥等突发性事件和一些刑事案件中,无助的死者家属在自己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借助遗体来向公众和媒体哭诉,用悲情来争取舆论的同情,从而获得应有的赔偿或者对肇事者、渎职官员的问责,有些极端的死者家属甚至抬着遗体冲击企业和ZF机关,在这些单位摆设灵堂。在某种程度上讲,遇难者的遗体,已经成为死者家属与ZF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讨价还价的道具。
这就不难解释地方ZF热心于遇难者尸体火化与下葬了。因为,遗体如果一直没有火化和下葬,死者家属就无形中多了一个筹码,他们可以通过这个筹码提出许多要求。ZF要强制死者家属尽快火化,规定一个时间表,甚至不惜以支付更多金钱来赎买死者家属加快火化步伐,其目的就是要打掉死者家属手中的筹码,不让他们向公众哭诉悲情,从而减弱家属在未来谈判中的博弈能力。
一些死者家属利用遗体来漫天要价是不对的,而利用遗体来冲击ZF更是违法行为。不过,更多的死者家属选择遗体作为筹码,确属无奈之举。
试想,在中国人的观念中,早就有死者为大、早日落土为安的习俗,如果不是迫于无奈,谁会用死者来作为道具,践踏死者的尊严。然而,残酷的现实告诉他们,一旦死者家属早早将遗体火化与下葬,接下来的事情就是他们难以控制的,赔偿可能低于法定标准或者迟迟不到位,对有关人员的“问责”可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无数次“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经验也在提醒他们,只有凭借遗体这个最后的筹码,才是获得应有权利和对责任人员进行有效问责的办法。
追踪“遗体成为民众问责与维权的道具”背后的原因是最重要的。如果我们的某些地方ZF是具有公信力的ZF,ZF机关是严格执法的,对责任人员的追究是有力的,民众向司法救助的渠道也是畅通的,那么,死者家属还有什么必要冒着扰乱社会秩序的风险,把遗体作为问责与维权的道具呢?死者家属用遗体作道具,而ZF强制死者家属进行火化与下葬的现象屡屡重演,说明了利用遗体形成的舆论压力,是保证一些地方ZF严格执法的动力。因此,让所有的死者家属能产生这样的自信———即使是死者早早火化和下葬了,死者家属的权利仍然能得到维护,相关责任人员仍然能得到追究,他们仍然有公正的救济渠道,并非“会哭的孩子才有奶吃”,这才是地方ZF的当务之急
来源:长城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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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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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垮桥赔偿“悬赏火化”为哪般?
作者:岳红
20日0时前,听从ZF安排进行火化遗体的遇难者家属,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截至19日晚11时,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ZF签订了相关协议,并领取到了40万元的赔偿款。(据5月20日人民网)
其实,ZF采取这样的办法对待死者家属,缘由无非是两点,一是让死者尽快火化,防止一些死难者家属利用尸体闹事,要挟ZF。死者已入土为安,下面的事情就好处理了。二是尽量减少社会影响,尸体存在一天就是一天的“不安定因素”,就会放大一些问题,用这种办法正是所谓的“快刀斩乱麻”。但是试想一下,遇难赔偿应该是有国家明文规定的,国家在规定这项政策时,丝毫没有“悬赏”的因素,在执行起来就演变成这样的行为,这不仅不符合国家政策,更是不严肃的。换言之,如果死者没有按照ZF规定的时间火化,难道ZF就有权力降低赔偿标准了?这个“降低”和“采取强制措施”符合国家的哪条规定?
现在事故原因正在调查之中,但不管怎样调查,对于死者和死者家属来说他们都是最无辜的,而当地ZF在这其中有无法推卸的责任。现在死者家属最需要的是理解和安抚,ZF应该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解,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岂能这样给死者和死者家属强加上这样一个条件,这等于让人家痛上加痛,分明是一种强词夺理的蛮横行为。即使这样遇难者家属屈服于权威,火化安葬了死者,谁又能保证这样就能完全盖棺论定了?死难者又岂能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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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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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威胁利诱表情的还能算赔偿吗
作者:李晓亮
当谭胡两家签订了总额高达113万元的赔偿协议后,人们恍然发现,相较于具体赔偿金,大家注意力已更多投向谭家一直以来低调理性的索赔行为。案发至今,即便民愤如潮,受害者家人却能保持克制和冷静,甚至以德报怨。谭家说“相信当地ZF”,这话真该让杭州有关部门汗颜。想当初“70码”逼得“欺实马”横空出世,权力失范曾遭民意何等无情的嘲弄。
获赔,是受害者的权利。不凭运气不靠炒作,就能获得有尊严的公正赔偿,应成为社会常态。这需要一个稳定运行的制度化理赔渠道。对一个民族来说,在灾难中失去的必须在进步中得到补偿。而对个体而言,比如对谭卓或株洲塌桥事故中的遇难者而言,最起码的补偿首先是经济补偿。
这个补偿也需尊重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权利和尊严。对照这一点,至少“限时火化”之类的规定,显得很不人道———据悉,株洲塌桥事件中听从ZF安排限时火化的遇难者家属,将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这比“不听话”的人家整整多出20万来。
只是,该规定也带点儿威胁利诱的味道:急着火化是为了掩饰什么吗?希望尽快平息事态,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为何这20万像“封口费”一样可疑?不怪我们多虑,限时加悬赏,实在像透着一种邪恶的心虚。做错事并不丢人,而一再以可鄙的手段企图掩饰错误,才是可耻的罪恶。赔偿金额并不必然和悔过诚意、反思力度成正比,有时悬赏式赔偿,还会带有权力倨傲的表情。其实,事故发生后,诚恳的态度就是对受害者的尊重,反思后的赔偿才能真正体现出一种担责的勇气。
在对灾祸的反思中寻求进步,是人类的一种原始冲动。人类正是在这类点滴进步中,一步步蹒跚地走过来的。而悬赏限时火化的规定,却没有一点反思的诚意,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二度伤害。缺乏诚意和责任担当的赔偿,只是一种“灭火”仪式。而不反思不改进,本能避免的悲剧还将重演。若不反思自身教训,不对体制进行查漏补缺,那么只能一直奔忙于“灭火”的途中。
对受害者之外的人而言,关注赔偿是希望从个案中看到进步的希望,以免沦为下一个受害者。比如,孙志刚事件后,收容制被废;三鹿之后,食品免检制被废;胡斌案之后,杭州彻查飙车。这些制度性进步,就是对社会最好的赔偿。事故之后若不反思失误,甚至连赔偿都带威胁利诱之意,这将是一种比塌桥更恐怖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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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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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和奖励株洲不能混为一谈
作者:王琳
株洲“5·17”事件后,对遇难者家属实行限时火化遗体。基于遇难者家属的实际困难,先行垫付赔偿金值得肯定。但是,若ZF迫不及待地限时,并以重金诱惑,这实则更易引起公众的合理怀疑。
最新的消息是,遇难者家属在20日零时前,听从安排火化遗体的,将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截至19日晚11时,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ZF签订了相关协议,并领取到了40万元的赔偿款。据悉,当地ZF还强硬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零时前完成火化,否则将采取强制措施。(5月20日人民网)
近年来,重大安全事故的问责较之其他领域中的问责,要更具实质性。因此,在一些重大安全事故中,地方ZF的赔偿开始主动积极起来。而且在赔偿标准上,一改几年前极低的数额赔偿,20万元成了一个新的底线标准。这次株洲市也是先提出了20万元的“通行赔偿额”,后又追加20万元鼓励遇难者家属与ZF签订协议,迅速火化亲人遗体。
但问题就在这里。赔偿是由责任而起,或是侵权责任,或是国家责任。在株洲塌桥事件中,ZF当然有责任,却又并非应负担全部责任。在责任未明之前,ZF基于遇难者家属的实际困难,先行垫付赔偿金以供遇难者善后之用,是值得肯定的。若超出了垫付的范围,就变得可疑起来。赔偿不是奖励,不能说谁家听ZF的话,就多给20万;谁家要是不听话,就少给20万。遇难者家属是否和ZF签订协议,以及何时完成遇难亲人的遗体火化,跟赔偿完全是两回事。
从权利的角度看,何时火化亲人遗体,是遇难者家属的私事。对私权利而言,只要不违背法律上明文规定的禁止性条款,ZF就无权对公民的私行为说不。若ZF迫不及待想要遇难者家属火化亲人遗体,并以重金诱惑,这实则更易引起公众的合理怀疑。比如,是不是现行公开的遇难数据还存在不实的情况,因此需要尽早“焚尸灭迹”?
从权力的角度看,强行要求火化和追加赔偿都不应成为公事。株洲方面也已经承认,这20万或40万赔偿只是“垫付”。既是“垫付”,就不应是最终赔偿。因为ZF无法替代真正的责任人来与遇难者家属进行赔偿谈判,甚至签订赔偿协议。严格说来,家属与当地ZF签订的赔偿协议,是无效协议。ZF并非适格的协议当事人,ZF也无权替真正的责任人“埋单”———不管是给的更多还是给的更少。而且,地方ZF本身是非营利机构,其正常运转全赖纳税人的“税”与“费”。拿财政公帑为责任者息事宁人,在程序上难免引起公众的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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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2 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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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塌桥赔偿怎能用“大棒+金钱”?
作者:殷建光
据株洲高架桥垮塌事件遇难者家属反映,听从ZF安排在20日0时前进行火化遗体的遇难者家属,获得40万元的赔偿款,至少有5个遇难者的家属与当地ZF签定了相关协议。有遇难者亲属告诉记者,当地ZF强硬要求遇难者遗体必须在20日0时前完成火化,否则ZF将采取强制措施。(5月20日人民网)
这个悲哀是行政权力的蛮横。作为地方ZF,对遇难家属最应该做的就是如何为遇难家属提供各种服务,当然包括火化尸体的服务,火化尸体是公民自己的权力,地方ZF无权强迫,限制时间火化,是对公民权益的粗暴侵犯。这样的做法是一种权力蛮横。
这个悲哀是官员的金钱丑陋的张扬。我们的有些官员就是这样,用金钱诱惑,用金钱掩盖某些不愿意见人的东西。5月18日,株洲市市长王群向国家安监总局做情况汇报时说,每个遇难者将获得20万元赔偿款,资金由ZF先行垫付,那么,为什么在规定时间内火化就要加倍赔偿呢?这是明显的利用金钱鼓励遇难家属赶紧火化,否则的“强制措施”就是恐吓。
垮桥事故发生时,株洲市GA局芦淞分局刑侦大队副大队长陈志明一家三口都在车上,昨天,陈志明和女儿的遗体已在株洲市殡仪馆火化,但陈志明的丧事被安排在了比较偏僻的南方殡仪馆进行,为啥?让人很质疑。
5月18日中国新闻网报道,湖南省委书记张春贤作出批示,要求全力组织救援,彻查事故原因,公开信息,绝不掩饰。落地有声,铿锵有力,然而,今天的报道让我感到了省委书记批示的落实不那么完美。发生事故是悲哀,但不可怕,但是如果我们的地方ZF部门总是想尽办法遮掩事实,堵塞嘴巴,搞躲猫猫,那才可怕,因为这样的办法最后会让事故再次发生,会让我们的任何一个公民随时都要应对难以预料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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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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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兲喨苡前./ 于 2009-5-24 15: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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