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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利用教练身份,性侵女学员的事件屡有报道,但被告人夏某仍色胆包天,企图酒后不轨。2011年10月,被害人陈某某经人介绍,到本市某驾校跟随被告人夏某学习驾驶。10月25日下午,驾驶员科目二考试结束后,夏某酒后将陈某某带到本市金安区一家宾馆。进入401房间后,夏某锁上房门,脱光自己衣服,将陈某某按倒在床上,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某反抗、挣脱后逃出房间。陈某某离开宾馆后即拨打同期驾校学员王某电话,王某听到陈某某的哭音,立即赶往该宾馆。在宾馆附近公交站台看见陈某某,陈向其哭诉夏某强暴自己未果的行为,并讲“教练怎么能这样”。王某予以安慰后将其送回家。次日,陈某某与同期另一学员李某在网上聊天时提到被告人夏某的强暴行为,并担心地询问是否会怀孕。
同年10月30日下午,驾驶员科目三考试结束后,被告人夏某再次将陈某某骗到本市金安区另一家宾馆306房间内,将自己用手机拍摄的他人裸体照片和与自己性交视频让陈某某观看,对其进行引诱,并将陈某某按倒在床上,骑在其身上,强行亲吻、抚摸,由于陈某某强烈反抗而未得逞。之后,被告人夏某又多次打电话或发短信息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骚扰。11月5日,被害人陈某某为免遭被告人再次性侵,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当日,被告人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欲对妇女实施奸淫,其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已经着手实施强奸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夏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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