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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载客在火车站前广场转弯时,因未留意路边旅行,将其撞倒致其死亡。近日,裕安区法院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2年11月19日6时许,被告人路某驾驶皖N82051号客车,沿六安市客运南站由东向西行驶,当该车在火车站前广场方向左转弯时,撞上被害人郑某,致郑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路某想公安机关投案,赔偿被害方民事损失1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继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应依法对其定罪处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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