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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女子李某1990年出生,与比自己年长十岁的1980年出生的吴某2007年在枞阳县务工时相识,2010在霍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吴某随之被招婿到女方家生活,2011年双方婚生子出生。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有时为生活及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产生一定隔阂。近日李某诉至法院,称婚前吴某刻意隐瞒自己的不良行径,李某对吴某各个方面特别是人品了解较少,在被欺骗中结婚。婚后吴某种种劣迹逐渐表现出来,酗酒闹事,惹事生非,是吴某一贯行为。吴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妻子不忠实,双方再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理应结束这段婚姻。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吴某按月给付抚养费。 承办法官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过近三年时间恋爱相处后自愿结婚,相互间较为了解,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间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最终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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