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城县人民法院2013年1月受理了一宗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男,现年32岁)和被告刘某(女,现年30岁)为安徽老乡,2006年在外地打工期间相识、相恋,2011年初订婚。2012年初,他们在老家按照农村风俗办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为迎娶刘某,花去了10余万元,其中包括给刘某的订婚礼、结婚礼、金饰以及摆酒席的花销等。“婚后”,俩人共同外出打工,期间在外地购买了一处房产,房子的首期是王某支付的,但按揭贷款则是由王某和刘某共同偿还,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是王某。幸福的小家,平平淡淡的小幸福,温馨而甜蜜。
“婚后”,刘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但终究经不起刘某的死缠烂打,最终向刘某坦白道,因其家族中只有自己一个男丁,所以希望刘某能为王家传宗接代,延续香火,只要生下男孩,则立即办理结婚登记,若生下的是女孩,就分手。对刘某来说,这无疑是晴天霹雳,为此,刘某决定跟王某分手。
王某及家人知晓后,立即要求刘某返还“彩礼”。而刘某却认为,自己不仅陪了青春,也帮王某的房子还了一段时间的贷款,并且其收到的彩礼也已经在一年多的共同生活中消费殆尽。所以,双方各执一词,矛盾不断激化。
鉴于以上矛盾,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起诉要求刘某返还彩礼。毋庸置疑,被告刘某哪堪忍受如此无理要求,辩称王某不仅骗取了自己六年多的感情,还毁坏了其名誉。所以,刘某在接到本诉之后,立即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其青春损失费等。
舒城法院的法官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结合安徽省关于农村婚约财产纠纷的相关规定,认为,双方同居生活已近2年,刘某收到的彩礼部分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和经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酌定刘某向王某返还彩礼6000元。反诉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至此一段因婚约财产引发的纠纷终于告一段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