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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是很多年轻人手机上的必备软件,具备强大的交友功能,然而,在某些人手中,“微信”却成了实施犯罪活动的工具。安徽六安市一名郝姓男子就是利用“微信”勾引少女出来见面,后来将少女强奸。近日,裕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进行判决,以强奸罪判处郝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2月份,郝某与被害人李娜(化名)在聊天工具“微信”上相识。当时李娜只是想让郝某帮忙找工作,所以才愿意添加郝某。2013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郝某称给其找工作,约她到本市某KTV唱歌。期间,郝某故意将集中饮料和酒掺和后让李娜喝,在李娜醉酒以后,乘出租车将其带回自己家中,并对其实施了奸淫。李娜酒醒以后才发现睡在被告人的家中,遂马上报警。
虽然被害人已经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也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但是郝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6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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