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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一名中年男子和朋友吃夜宵,酒后因朋友的一句玩笑话让其自觉受到羞辱,遂心生不满一拳将朋友打死。近日,裕安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该名男子定罪处罚。
陈某系某工厂保卫科人员,喜好拳击等体育项目,练得一手好拳。2012年12月7日晚,陈某邀请朋友张某及鲁某、谭某等人在大排档内饮酒。酒后,只因张某笑称陈某戴眼镜难看,貌似猪头,张某与陈某遂发生言语冲突,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陈某一拳击中张某面部,张某仰面倒地后不省人事。随后,120救护车赶至,陈某将张某送至医院治疗。2013年1月22日,张某亲属将其接回住处监护。2013年2月15日15时许,张某死亡。经司法鉴定,张某系颅脑损伤致死。
案件发生当晚,陈某亲属垫付医疗费3.8万元。后再次赔偿了张某亲属经济损失4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自首并积极赔偿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其谅解,依法可减轻处罚,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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