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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常某在家中将自己七个月大的女儿用菜刀杀死并肢解。日前,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请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常某强制医疗案件。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寿县法院受理的首例强制医疗申请案件。
据了解,涉案精神病人常某2004年经人介绍与寿县小甸镇某村村民陈某登记结婚,并于2005年5月育有一子,常某与陈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病发出走被陈某找回,2011年农历腊月初四常某再次从家中出走并至今未归。经查明,常某离家出走期间经人介绍与寿县堰口镇某村村民祝高某同居生活并于2013年育有一女。常某在与祝某共同生活期间,多次病发,无故辱骂、追赶、殴打祝某及通村村民,多次出走被找回,曾在家中用锅铲割女儿脖子被祝某发现拦下。
2013年8月23日09时许,常某在家中将自己七个月大的女儿用菜刀杀死并肢解。寿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赶到现场,将涉案精神病人常某抓获并于2013年8月26日聘请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对涉案精神病人常某进行了精神状况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常某杀死自己女儿时,处“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辨认能力丧失,无责任能力。
检察机关认为,常某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民安全,虽经法定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但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应当对其强制医疗,遂依法向寿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目前,此案已移送寿县法院审理,作为全县首例强制医疗案,此案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案件的审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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