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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法院审结一起强奸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某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强行与儿媳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反抗无果,被党某奸污。被害人李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案。经司法鉴定:李某某患轻度精神迟滞,与党树友发生性行为时,性防卫能力削弱。
法院认为,被告人党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对被告人辩解“公诉机关的指控不属实,没有强奸”及其辩护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因与查证的事实不符,故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 被告人党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顾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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