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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诉状 原告:鲁文贤,男, 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住 六安市金安区皖西东路 号。联系电话: 1396628 . 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梁国金。 地址:六安市梅山南路建设大厦,电话:33782 或33782 .或1585647 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群峰, 地址:六安市大别山路15号,电话:18326221 或18326223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所作的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将之撤销; 二、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5年5月8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六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裕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六拆裁字【2014】1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三、责令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00元,由被上诉人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告在30日内重新作出裁决,旨在合法的前提下,并没有责令被告在30日内违法通知、违法裁决。被告错误的理解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9时左右向原告送达了违法的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该案的诉讼由来。 2015年元月22日,原告鲁文贤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2013年6月25日所作的六建法函【2013】237号【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关于“皋城公馆”地块拆迁项目拆迁期限延期的批复。以下简称“237号延期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2015年2月5日,裕安区法院【2015】六裕行立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不予受理。2015年2月6日,原告鲁文贤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裕安区法院【2015】六裕行立审字第00003号行政裁定书,并指定裕安区法院继续审理。2015年6月5日,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了【行政答辩状】。2015年7月10日,裕安区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鲁文贤诉被告2013年6月25日所作的六建法函【2013】237号【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关于“皋城公馆”地块拆迁项目拆迁期限延期的批复】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一案。原告鲁文贤对被告所作的237号延期批复诉讼,就是对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诉讼。被告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一。 2015年5月18日,原告鲁文贤向金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确认其无效。2015年5月28日立案,2015年5月29日金安区法院送达传票。2015年8月18日,金安区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鲁文贤诉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确认其无效一案。原告鲁文贤对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诉讼,就是对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诉讼。被告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二。 2014年9月22日,原告鲁文贤向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2014年12月30日被裕安区法院裁定不予以受理。次日,原告鲁文贤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裕安区法院受理。2015年6月6日,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了行政答辩状。2015年7月9日下午在裕安区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了原告鲁文贤诉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鲁文贤对被告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诉讼,就是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位于原温州建材大市场待拆迁商业房地产进行分割并如实登记。因该处待拆迁房地产产权不是原告一个人的。原告早已告知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经办人员。裁决前已在六安论坛公示、告知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裁决前的第一次【通知】中,原告鲁文贤当着公证人员及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人的面对被告经办人李伟说:“产权证在诉、237号延期批复在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诉、裕安区政府、教育局行政乱作为在诉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人无权申请裁决,贵委也无权对我裁决。”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三。 在裁决前,原告鲁文贤对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送达的【通知】于2015年8月18日在金安区法院开庭审理、【选择评估机构】于2015年9月8日在金安区法院开庭审理。第一个行政行为合法性在没有得到法院的判决前,被告是无权作出第二个行政行为的。因为第二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建立在第一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基础上的。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通知】及【选择评估机构】一审还没有开庭之前,就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四。 在2014年8月18日金安区法院庭审中、在2014年9月15日裕安区法院庭审中、2015年4月份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在2015年8月18日金安区法院庭审中,被告及第三人出具的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没有续期。根据【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即2010年9月26日至2011年9月25日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权申请裁决,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无权对原告裁决。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五。 在2014年8月18日金安区法院诉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庭审中,原告发现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后续的237号延期批复与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送给原告【通知】等文件上面的公章异同,遂当庭委托金安区法院去做司法鉴定。 南师大司法鉴定中心【2014】文鉴字第481号【鉴定意见书】:暑期为“2013年6月25日”的【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关于“皋城公馆”地块拆迁项目拆迁期限延期的批复】中“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印文符合打印形成特征,与暑期“2014年6月4日”的【通知】中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5年8月3日,原告去安徽省公安厅上访要求立案查处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两枚不同印章。省公安厅指定六安市公安局督办。目前已在侦查阶段。一个单位只有一枚公章,另一枚公章涉嫌伪造。237号延期批复因此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之嫌疑。被告在对两枚不同公章合法性没有确定前,就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六。 2015年6月10日,被告及第三人找来寿县公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七上七下商业地产进行评估【不含附属经营房】,原告告知评估师吕辉所估商业房地产:商业用地178平米,二层房屋使用面积约350平米,砖混结构。2015年6月12日,被告及第三人送来了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寿县公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所作的【估价报告书】。2015年6月1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寿县公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寄去了“关于对 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价格估价报告书不予认可告知书”。该【估价报告书】只评房子的部分价值,每平米房子价值仅为600元多一点,没有对商业用地使用权进行评估,也没有对原告商业房地产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房屋结构是砖混结构却按砖木结构评估,两层只评一层。因此,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价格估价报告书,估价不实,严重失真。被告采用第三人的单方委托并且是严重失真的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价格估价报告书,作为裁决依据,就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七。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是【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上位法,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没有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也没有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被告违反上述的法律规定,就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八。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被告没有履行(一)、(二)、(三)项的法定职责,违反上述的法律规定,就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九。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被告违反上述(一)、(二)、(三)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就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之规定,被告违反上述规定,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十一。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原告向被告寄去了【再次告知函】,并在六安论坛网上公示、告知。原告所属恒远 开发商拆迁地块的是四上四下商业房地产,置换恒远开发商皋城公馆一号楼 09、12及售楼部四上四下房地产,评估结算,多退少补。李克强总理说:“对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对市场经济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告所选择的安置方案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告却采纳第三人以一上一下房地产置换原告名下七上七下房地产。被告不选择原告1:1.5的合法合理的安置方案,却选择第三人1:7的违法安置方案,就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十二。2015年5月8日,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六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4】裕行初字第00015号行政判决;二、撤销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六拆裁字【2014】1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三、责令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九时左右将六拆裁字【2015】2号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送达原告待拆迁房地产处。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超越法定期限,滥用职权,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这是其十三。 被告及第三人的违法点多多,在此就不一一列举。 综上,被告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事实不清、理由不足、裁决不公正且实体性违法、程序性违法的前提下,超越法律权限,超越法定期限,滥用职权,违法作出了六拆裁字【2015】2号城市房屋拆迁裁决书。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宪法】、【物权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状诉讼。望贵院公正判决,判如所请。 此 致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鲁文贤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行政起诉状副本两份, 其它证据开庭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