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11月3日从市交警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加快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自2015年11月10日起,全市市区及县区所有城区范围内禁止黄标车通行。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依据《安徽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处100元罚款。
网路配图
据了解,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市、县各机动车主,应于2015年11月10日前,主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符合奖补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政策予以奖补(市区的机动车由市直相关部门按政策予以奖补,各县区的机动车由各县区相关部门按政策予以奖补)。逾期不办理的,按《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由市公安车管部门予以强制注销,并取消奖补资格。对尚未淘汰的非营运黄标车,市、县各机动车主应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主动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符合奖补条件的,由相关部门按政策予以奖补,逾期不办理的,由市公安车管部门予以强制注销,并取消奖补资格。 即日起,全市范围内禁止所有二手黄标车交易,公安车管部门停止办理二手黄标车交易过户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停止为黄标车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公安车管部门停止为黄标车办理“营转非”;停止办理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上线检测业务,停止核发环保、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不得办理车辆年审工作和《道路运输许可证》,同时停止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年度审验手续;对于其他各类黄标车,机动车环检、安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检验规范要求,严格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其环保、安全检验周期严格按三个月执行,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由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予以强制注销。(记者 姚迪 来源大别山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