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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寿县一男子酒后驾驶肇事首次尝“坏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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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1: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寿县一男子周晓斌酒后不听劝阻超速驾车,接连酿成3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以及两辆机动车受损,还弃车逃逸(本报曾报道)。近日,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周晓斌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其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据悉,这是我省首例因酒驾肇事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4月3日晚,被告人周晓斌酒后欲开车回家,酒友见其饮酒较多遂劝阻,但周执意驾驶无号牌桑塔纳轿车,沿寿县寿春镇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车行至该县供电公司附近时,将同向骑车人黄德成连人带车撞至路边,致黄轻伤。此时,车内乘员大喊停车,周未停车,驾车呈“S”型加速逃逸。当车又前行70米至一早点铺附近时,将同向骑车人张波涛撞成重伤。周仍不听同车人劝阻,继续逃逸,又前行500米后撞上相向行驶的一辆轿车,致两车损毁熄火。周下车后得知人员伤得较重,遂弃车逃走。

  后经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周晓斌的车速每小时在79公里至84公里之间,所驾车辆的转向、制动系统工作有效。寿县警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晓斌对这三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车内乘员无责任。 2009年9月8日,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周晓斌犯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对其提起公诉。9月25日,寿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晓斌酒后驾车造成了一连串的严重后果,足见其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新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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