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开一辆粤L K 6941“五菱”牌微型面包车与同案人官某、“Q总”、官某风(三人另案处理)到惠阳区淡水镇金太阳酒吧喝酒,认识了酒吧D J陈某某。据陈某某介绍,当时他们在一起玩得很开心。因此4人人邀请她出去消夜时,她并没有拒绝。随后,余某等人将陈某某带上微型面包车,途中余某、官某、“Q总”三人达成了强奸陈某某的共识。当车行驶至大亚湾区西区上杨杨氏金亭北侧的偏僻空地时,陈某某发现情况不妙要求停车,当车停下时陈某某下车就跑,但被余某等人追上。后余与官、“Q总”以杀害陈某某相威胁,不允许被害人喊叫。随后官某、“Q总”和余某先后强行与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官某和“Q总”将陈某某抬上车,与余、官一起将其送到金太阳酒吧附近,四人才散开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