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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女子酒后在房间内哭泣,刘某某竟起色心,等醉酒女子睡觉后进入其房间,对该女子实施了奸淫,最终受到法律严惩。8月4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强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某某经过芜湖市弋江区某住宅时,发现被害人小红(化名)酒后在房间内哭泣。被告人刘某某等小红睡觉后,进入房间,将醉酒后处于无法抗拒状态的小红下身衣服脱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2013年1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民警从家中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法抗拒的状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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