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一般是指男方为达到与女方结婚的目的,赠送女方的财物。根据婚姻法的根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所以法院审理一些离婚纠纷案件,如果发现女方索要大量彩礼,并且有造成男方生活困难等情形的,就可能判决女方返还彩礼。但并不是男方给女方的所有财物都应当认定为彩礼。
张某(男)与黄某于2012年年初相识相恋。2012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和,黄某起诉至霍邱县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辩称,如离婚,黄某必须返还在恋爱期间张某曾为黄某购买的化妆品价款1000余元、购买的手机两部价款2000余元还有眼镜一副价款600多元。
在了解张某的答辩意见后,法官征求黄某的意见,黄某辩称张某确实给自己买过上述物品,但是是张某赠送给自己的,自己现在不愿意返还。
法院认为,张某赠送给黄某的物品都不是贵重物品,并不全部是为了达到结婚目的,有些只是张某表达喜爱黄某的一种媒介,具有赠与性质,故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彩礼。而且即使是彩礼,张某也不可能因为给付黄某这些财物造成自己生活困难,所以张某要求黄某返还上述物品或者价款的请求,不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某要求返还财物的请求。(蒋光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