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霍邱法院对周某涉嫌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当庭宣判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今年1月26日,周某驾驶一辆摩托车到霍邱某银行门前伺机作案。12时许,霍邱县姚李镇村民刘某从该银行取款出来,并将所取的10000元现金用红色塑料袋包裹后放在其电动车车篮内,骑电动车离开。周某骑摩托车尾随其后至其家附近时并将其撞倒,上前将其车篮内的钱抢到手中,刘某随即将其抓住并呼喊,现金散落在地上。周某拳击刘某眼部并拿砖头欲砸刘某,刘某丈夫等人闻讯赶到将周某抓获。
法院认为,周某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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