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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楼市] 新春六安楼市聚焦,ZF篇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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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2-28 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许多人买房不是看地段,也不是看价格,那有人问了买房不看这些看什么?其实看政策是个很明智的选择,购买投资性住房政策将决定你投资的价值。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六安市的政策信息。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调控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集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调控政策,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办〔2010〕7号)等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房地产行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保持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于深入推进“城镇化战略”和改善民生,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要求,健全和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责任制。要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秩序。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的分析和监测,深入研究市场运行态势,及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正确宣传国家及省、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政策措施和相关统计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三)加大监督工作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国土、物价等部门要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履行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责。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全面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完善招投标工作程序,切实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全面加强对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和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确保国有资金不流失。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的监察力度,监察机关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落实住房保障需求
  (四)高度重视廉租房建设。切实做好廉租房建设工作,确保廉租房建设用地、拆迁、配套资金满足项目需要。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的投入。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安排,要保证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按规定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要配建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其中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拆迁安置房项目中配建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2009年度及其以前的廉租房建设项目,必须确保在今年10月底前建成。对2010年2700套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各县(区)要在7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市政府督办室、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逐月对廉租房的开工情况、建设进度、竣工情况及工程质量等进行督查。
  (五)积极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编报项目,争取国家公共租赁房“以奖代补”资金。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完成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任务。每套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建设地点主要安排在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带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加快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进程。要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以人为本,依法拆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兼顾,配套建设”的原则,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的改造进程。从2010年开始,用3-5年时间,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基本完成城市和国有工矿集中连片的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各县(区)要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确保年度工作任务的完成。在推进过程中,要通过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资金。全面落实土地供应、税费优惠、安置补偿政策。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积极编报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
  (七)加快安置房建设的进度。安置房建设是民生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党委和政府形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必须科学规划,加快进度,严格管理,确保质量,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城市发展成果和生活环境的改善。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调度,已建成的要抓紧完善配套,尽快组织交付安置;正在建设的,要克服困难加快建设步伐,确保早日建成;进展缓慢的,要重点调度,安排专人现场督察,强力推进。要强化质量意识,监管机构、监理单位要全过程监督,严把质量关,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成。
  (八)认真执行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切实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要求,进一步执行好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加大支持自住型住房贷款需求保障力度,严格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坚决遏制不合理的投资和投机住房需求,运用信贷手段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在政策允许和鼓励的范围内,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廉租住房、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执行差别化房地产信贷政策的监测和检查力度,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三、加快开发进度,增加商品房有效供给
  (九)加快已供地的开发进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规定的开发期内完成商品房开发并上市销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要明确限定建设开发周期,并采取措施督促开发企业按期完成开发工作。对本意见下发前已供土地,要加大清查力度,属于闲置未开工建设的,要责令开发企业立即开工建设;对虽开工但未按进度开发或故意拖延工期的,要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责任。
  (十)加强商品住房规划管理,提高规划审批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做好商品住房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并及时提请规划审批,确保按时开工建设。要按照合同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规划设计,严禁迟延或以各种名义拖延规划设计的完成。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规划设计的指导和督促,加快规划审批的效率。严禁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要依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并履行土地出让金补缴等义务;严禁借规划变更名义,拖延开发进度。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对已批未建、已建未售的商品住房项目,要采取促开工、促上市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的建设和销售。
  四、规范土地的供应,严格土地的管理
  (十一)切实落实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规划。要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把握好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时序。要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内,抓紧编制2010-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明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规模,并分解到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到地块,明确各地块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等控制性指标要求。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对需要办理农用地征转用手续的,要加快审批工作,确保供地计划落到实处。
  (十二)严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缴。要综合考虑土地价格、价款缴纳、合同约定开发时限及企业闲置地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供应方式和内容,探索土地出让综合评标方法。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清欠力度,同时依照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对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进行商品房开发且未缴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要根据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直至依法解除合同。对拖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和个人,要限制其参与土地出让活动。
  (十三)加强对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严禁囤地或变相囤地,严禁违法违规用地和炒地。要从严控制商品住房项目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从源头上做好防止土地闲置的工作。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除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外,对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要坚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规定重新进行出让。对恶意囤地炒地、拒不开发的,除依法从严处罚外,同时要向社会公示。要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防止以迟延开发谋取不正当的地价利益,切实防止发生不公平的房地产竞争。
  (十四)严厉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要求,落实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严禁招拍挂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旦发现,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严禁在投标、竞买中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严禁围标、串标、要挟投标和假投标,对围标、串标以及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要坚决依法取消其中标和竞得资格;对以要挟投标和假投标扰乱土地出让市场秩序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土地出让市场的公开、公平、规范和有序,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五、切实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增强销售的透明度
  (十五)严格商品房项目预售管理。要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违反规定的,要按规定追究许可人的责任。房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行为的监督,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包括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含有预订款名义或方式进行销售的,房产主管部门要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十六)落实价格申报及监管制度。转让房地产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申报。物价等主管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监管,依法查处在房地产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中的价格欺诈、哄抬房价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要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预售前,必须按照要求,将如实核算的开发建设成本连同单套销售价目表和明码标价书,报送物价主管部门,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和公示。备案价格执行期自预售许可证发放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备案价格为最高销售价格,企业可自行下浮。如因成本变化,确需调高备案价格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再备案和公示,原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合同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追加或变相追加购房款。房产主管部门在发放预(销)售许可证时,严把审核关,对未到物价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予办理有关手续。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严禁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对违反规定的,由物价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十七)增强房源和销售的透明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如实申报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存量情况。已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取得预售许可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公开商品房项目的区位、价格、供应规模,并根据销售进度及时公布信息变动情况,严禁倒卖房号,严禁以内部运作、雇用社会人员等方式签订假合同,制造虚假的信息。严禁捂盘惜售和囤积房源。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要如实将所掌握的商品房销售和待售情况进行公开,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建商品房、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确保商品房建设、销售和存量情况如实公开。房产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及房源信息等向社会公开。房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
  六、发挥房地产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十八)进一步发挥房地产协会的作用。房地产协会要积极宣传房地产政策和市场动态,认真贯彻国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政策,积极协助政府部门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体系,为行业健康发展服务。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的单位和个人自觉规范行为,维护法律政策的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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