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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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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0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法治中国 于 2015-6-10 13:13 编辑

告 知 函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贵委工作人员李伟于2015527日下午向本人送达六建拆评通【20151号通知,贵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之规定,理由如下:
一、【237号延期批复】已在裕安区法院诉讼,贵委也早已拿到法院传票。【237号延期批复】是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行为,对【237号延期批复】诉讼,就是对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
二、在2014818日原告诉拆许字【2010】第29号拆迁许可证时,原告获知被告于2010926日向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证早已过期无效。拆迁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是法律上的适格主体,无权作为申请人,对本人申请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ZF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旨在督促贵委对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而不是责令贵委违法通知、违法裁决。
四、目前本人已对【237号延期批复】及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诉讼,六建拆评通【20151号通知也已提起诉讼并立了案。贵委无超越法律的权力。
    特此致函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致函人:鲁文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照片 200.jpg
六安论坛
 楼主| 发表于 2015-6-11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正处级单位,应知晓规矩,应知晓原则,应知晓法律。
为官者应知晓有所为、有所不为。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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