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法治中国 于 2015-6-10 13:13 编辑
告 知 函 贵委工作人员李伟于2015年5月27日下午向本人送达六建拆评通【2015】1号通知,贵委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 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之规定,理由如下: 一、【237号延期批复】已在裕安区法院诉讼,贵委也早已拿到法院传票。【237号延期批复】是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延期行为,对【237号延期批复】诉讼,就是对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 二、在2014年8月18日原告诉拆许字【2010】第29号拆迁许可证时,原告获知被告于2010年9月26日向第三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证早已过期无效。拆迁人六安恒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不是法律上的适格主体,无权作为申请人,对本人申请裁决。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ZF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六行终字第00016号行政判决书,旨在督促贵委对拆迁当事人进行调解,而不是责令贵委违法通知、违法裁决。 四、目前本人已对【237号延期批复】及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诉讼,六建拆评通【2015】1号通知也已提起诉讼并立了案。贵委无超越法律的权力。 特此致函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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