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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价格估价报告书 不予认可告知书 告知人于2015年6月12日下午3时左右,由恒远公司员工毕好等人【没有贵评估公司人员】送来的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价格估价报告书,告知人不予认可,理由如下: 一、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价格估价报告书不具有合法性 【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1)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2)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六安市住建委在没有接受恒远公司申请前,告知人就已对【237号延期批复】提起行政诉讼,对六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对恒远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提起行政诉讼;之后,对六安市住建委2015年5月27日所作的六建拆评通【2015】1号通知提起行政诉讼,对六安市住建委所作的选择评估机构【通知】提起行政诉讼,对六安市住建委所作的【评估机构的选择】提起行政诉讼。以上这些法律诉讼在没有诉讼终止前,任何单位或部门对告知人的位于原温州建材大市场的商业地产进行评估,其行为都是违法的。 【二】、【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三条 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告知人于2014年7月16日诉拆许字【2010】第2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在法院庭审中发现六安市住建委提供的地字第341500201000069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此证早已过期无效。从法律层面上来说,恒远公司已不是适格主体,无权对告知人的商业地产进行评估、申请行政裁决。 【三】、六建法函【2014】475号延期批复是违法批复。六安市住建委超越法律权限,滥用职权。并且其公章不是六安市住建委送给告知人【通知】上的公章,因此,该公文印章涉嫌犯罪,不具有合法性。 【四】、安置方案违法。恒远公司以一上一下一套连体商业地产,置换告知人七上七下七套商业地产,有失公平公正原则。 二、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价格估价报告书不具有合理性 寿县公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每平米643.8元人民币对告知人的部分商业房屋进行评估,违反常理,估价报告不真实。 三、恒远公司单方委托不合法、不合理 告知人是待拆迁商业地产的权利主体,恒远公司不是告知人的债权人。恒远公司单方的行为,是无效行为。故告知人对皖寿公正房估字【2015】384号房地产价格估价报告书不予认可。 特此告知 六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告知人:鲁文贤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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