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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容易争取来的假释机会,蒯某并没有珍惜,却在考验期内贼心又起,出狱不到半年又犯案。当民警再次将他逮捕归案时,他只能又要锒铛入狱。
2013年11月22日1时许,被告人蒯某在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北侧巷内,见被害人储某家大门未关,便进入院中,将其挂在院内的羊肉盗走,并打电话给曹某,骗其送来口袋装羊肉。其间储某发现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将曹某抓获,蒯某从小巷内逃走。经鉴定:被盗羊肉价值1200元。案发后,羊肉被追回,返还给被害人。
另查明: 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蒯某因犯抢劫罪,被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7月11日因罪犯蒯某表现良好,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出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蒯某以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赃物追回,法院判处被告人蒯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徐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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