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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妻子流产,丈夫便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一纸诉至法院,要与妻子离婚。2015年4月14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婚纠纷案,并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90后小夫妻林某与周某婚前系同学,2009年相爱,2014年1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4月份,因被告妊娠胚胎停止发育,不得不做人流手术,手术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虽然经过双方父母的多次劝和,原告和被告仍然不能和好如初。原告诉称:被告于2014年腊月初八将自己的生活用品以及陪嫁的物品带回娘家,夫妻分居生活。被告同意离婚,但因个人财产纠缠不清,不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周某辩称:被告是不同意离婚的,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并不具备婚姻破裂的法定事由,原被告有6年的恋爱时间,感情基础较为牢固,原告诉请离婚并非是其真实意思,是其父亲怂恿的,双方无矛盾,只是父母家庭间有点矛盾,原告父母封建观念强,对被告严加盯梢,使双方产生矛盾,最后赶走被告,并且原告提供的财产清单所列财务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学,经过了六年的恋爱才结婚,可见双方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因为被告流产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起诉离婚,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材料,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不予支持。(张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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