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10-16 10:25 编辑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强奸案,被害人在宾馆中开着房门看电视,住在同一宾馆的被告路过看到,色心乍起,女子险遭强暴。
2015年5月27日10时许,被害人赵某在霍邱县新店镇某旅社304房间内看电视,房门未关,被告人刘某掀开房间门帘进入房间,伸头四处看看,然后离开。约三、四分钟后,刘某再次进入304房间并将房门关上,强行亲吻赵某,欲与赵某发生性关系,赵某反抗并多次讲其丈夫快回来了,刘某害怕离开房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能坦白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两年。(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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