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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是多年好友,2013年9月赵某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李某借款60000元,约定按月利率10‰付息,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4年9月赵某向李某还款本息67200元。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赵某催还借款本息未果。无奈之下,李某将赵某起诉到霍邱法院,要求赵某还钱。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想尽各种办法仍未联系到被告,便登报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缺席进行了开庭审理。赵某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借给赵某60000元,有借据为证,双方借贷关系明确,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赵某依法负有清偿借款本息的义务。据此,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李某借款本息67200元。(侯威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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