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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
2015年4月14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韩某某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寿县小甸镇筑城村柿园组路段处,由于未保持安全车速,造成电动三轮车转弯时发生侧翻,致电动三轮车上乘员韩某甲、韩某乙跌落,韩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韩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寿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三轮电瓶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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