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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工人老刘和合肥的洪女士原是相识多年的老朋友,早在2007年洪女士因办理土地证需要资金向老刘借款40000元,同时洪女士出具了借条。八年已经过去了,但洪女士一直没有还钱的意思,老刘一直在催要,原本的老朋友现在已变成陌生人。无奈老刘最后只得请求人民法院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寿县法院寿春法庭2015年6月25日公开审理此案,双方及他们的代理律师都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双方就40000元的渊源说法不一,洪女士说老刘购买她的房屋,尚有部分房款未付清,该40000元属于房屋尾款,但她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而老刘始终说40000元是洪女士向其借的,并出示其亲笔签名的借款凭证。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最后法院判定洪女士一次性偿还所欠老刘的借款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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