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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话说:“同行是冤家”,可冤家相聚为了眼前一点利益就大打出手致伤对方实在是万般不该。日前,寿县法院审理了一起两摩的司机为争抢客源互相厮打的故意伤害案件,该案已审结完毕。
网络配图
2015年4月29日8时许,在寿县寿春镇西门口,被告人胡某与被害人朱某因争抢寿县方圩至寿县县城的公交车客源时,胡某的电瓶三轮车碰到朱某的摩托车后面,双方发生争吵并厮打。厮打中,被告人胡某将朱某面部及头部打伤。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朱某面部受伤致牙齿脱落2枚,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胡某近亲属与被害人朱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朱某对胡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另,2015年5月30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寿县公安局寿春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洪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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