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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的债务纠纷尚在法院二审期间,张某便以非理性的方式,强行扣下对方的轿车拖至自己家中。日前,寿县法院对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张某依法作出返还车辆,并按日支付车主50元交通费的判决。 张某和李某之间存在五金配件买卖合同关系。因李某长期拖欠货款,张某将李某起诉到县法院,李某不服一审判决遂提起上诉。2015年2月2日下午,在寿县新城区紫金路某小区附近,张某强行将李某所驾驶的小轿车扣下,拖至裕安区苏埠镇的家中。 法院认为,张某应通过合法的途径,采取理性的方式来解决与李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本着公平的原则,法院判令张某赔偿李某每日50元的交通费,至车辆返还之日止,所扣车辆五日内返还。(李群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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