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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一男子多次窜到舒城县人民医院病房内行窃,盗窃病人或病人家属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260元。日前,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许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网络配图
舒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多次窜到舒城县人民医院盗窃病人或病人家属的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260元。具体如下:2014年8月16日凌晨4时5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窜到舒城县人民医院2号楼二十层处,进入201号病房将被害人王某某的腰包盗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500元。被告人许某某将腰包内的现金2500元取出后,将腰包放回201号病房旁边的消防栓箱上面后离开。2014年9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到舒城县人民医院1号楼六楼处,进入605号病房内将被害人陈某的现金2300元盗走。2014年10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许某某窜到舒城县人民医院1号楼七楼处,进入703号病房将6号床的被害人滕某放在床边柜子内的现金1460元盗走。
2014年12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再次到舒城县人民医院伺机行窃时,被医院的保安人员抓获并扭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许某某的现金人民币1207元等财物。次日,被告人许某某因本案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医院盗窃病人或病人亲属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许某某的刑事责任成立。被告人许某某多次盗窃,其中两个被盗窃的对象是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应对其酌情从严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均否认其罪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汤杰 张树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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