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帖最后由 站在阿尔卑斯山 于 2015-11-7 08:35 编辑
年轻时,曾因犯罪获刑,后男子决定去应聘舒城某公司工作,可在公司里干了半天活,又嫌活累,觉得工作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而辞职,辞职后,还顺便溜进该公司,撬开了财务室抽屉盗走现金4万余现金溜之大吉,经过监控调查比对,发现了偷取现金的人与有位刚辞职手臂有“福”字的员工范某体貌非常相似,经过报案侦查,嫌犯范某交待了其犯罪事实。2015年10月,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网络配图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底23时许,被告人范某租车至曾经务工的安徽舒城某公司附近下车,当察看四周无人时,进入该厂区内,其到公司二楼办公区,用脚踹开财务室的门,进入室内随手拿起桌子上的剪刀撬开抽屉,将该公司会计存放在抽屉里的现金4万余元窃取,后撬开办公楼通道的卷闸门逃出办公楼,后翻越围墙逃离现场。同年5月底,被告人范某在外地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公安机关扣押赃款人民币34000余元,并已退还安徽舒城某公司。
法庭上,被告人范某交待了自己的违反犯罪事实,称其当时穿着短袖圆领上衣,下身穿着牛仔裤一个人作案,左手臂上纹有“福”字,因喝了不少酒,觉得工作与收入比例不符合,一时糊涂,其现在很后悔,一定积极赔偿公司的损失,坦白从宽,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范某有犯罪前科,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范某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盗窃的现金已部分追还失主,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方芳 赵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