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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舒城一男子 “一顿酒”撞坏三辆车,最终获刑又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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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令五申禁止酒驾,人人也都知道酒驾的危害,可总有人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舒城男子陈某就因和朋友吃饭喝了“一顿酒”,不但撞坏自己的轿车,还撞坏停放在路边的两辆他人轿车而损失惨重,陈某因触犯刑律被提起公诉,等待他的还有巨额赔偿。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车辆修理费10万余元。


  2015年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某号牌小型轿车,沿舒城县六舒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孔集办事处外某大酒店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慎,驶入公路南侧路外,致自己的车与停放于道路南侧的另两辆小型轿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电话方某赶到现场,意欲让方某顶替责任。公安交警人员赶赴现场后,被告人陈某才承认是其驾驶车辆肇事,遂后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6mg/100mL。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案发生后,被撞轿车车主沈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车辆维修费及间接损失共计20万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且将车辆驶出公路外,碰撞他人停放的车辆,造成他人财产损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案发后,打电话给方某意欲顶替其罪责,逃避法律追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没有足额赔偿,依法应给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仅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起诉要求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致其车辆损坏修理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对其诉请的间接损失赔偿部分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车辆修理费10万余元,扣除已付6000元,余款9万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其他诉讼请求。(方芳 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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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醉酒驾驶才罚2000。判轻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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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在意了。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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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9 14:33 | 显示全部楼层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六安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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