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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谋取不义之财,王某在浴场打起了“歪主意”,见他人存放物品的柜门未关,将柜子里的财物尽数盗走。近日,六安市裕安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2015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六安市裕安区齐云西路某浴场男宾部更衣室,趁被害人陶某存放物品的柜门未关,窃取柜内总价值3600元的三星手机一部、手提包一只、现金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退还全部涉案财物。
网络配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转自六安新闻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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