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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小姐在生下孩子不久,就找理由返回老家,并对前来寻找的汪先生视同陌路人,起初汪先生还以为什么地方做错了,拼命挽回感情,没想到被直接告之:孩子不要了,各过各的吧!……这让汪先生彻底冷了心。近日,这起离婚纠纷一案在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先生的离婚诉请。
原告汪先生诉称: 2010年5月份和陕西的韦小姐因打工相识,2011年登记结婚,后生下一子。在儿子出生后十个月二十天时,韦小姐说其哥哥结婚,要回陕西老家,可未料这一回去,妻子韦小姐就再也不愿意回家,并对多次来寻找的汪先生视同陌路,还直接告诉汪先生说孩子她不要了,以后各自生活,互不干涉,并更换了工作、手机号。2013年、2014年原告去其娘家也找不见人。2015年8月份,汪先生起诉要求与被告韦小姐离婚,抚养婚生子。
法庭上,汪先生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小姐不尽妻子和母亲的职责,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双方分居已两年以上,婚姻早已名存实亡,请求支持离婚诉请。并提供了当地派出所和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韦小姐离家出走的事实。
被告韦小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在陕西打工相识、恋爱,2011年11月份在安徽省舒城县登记结婚,不久生育一子。2012年10月份,被告回娘家后便未再回舒,双方分居生活。婚生子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生活。
法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但被告长期外出不归,严重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现坚决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较为适宜,原告自愿自行承担全部的抚养费,依法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汪先生与被告韦小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汪先生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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