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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寿县炎刘镇炎刘街道东街逆向行驶,致使交通堵塞。寿县公安局民警刘某某及驾驶员吴某办案过程中,途经该地,见交通堵塞便上前询问,发现姚某某酒后驾驶,遂向姚某某出示警察证,要求姚某某纠正违法行为。姚某某拒不服从指挥,并殴打刘某某。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姚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3mg/100ml。另查明:2014年5月26日,刘立志表示被告人姚某某案发后能真心悔过,其本人对姚某某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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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姚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妨害公务行为发生后能真心悔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被告人姚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10000元。(王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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