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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6日,市民桂先柱来到反映,自己在霍山县一水泥公司上班遭遇欠薪,索要未果后夫妻二人遭到6人持棍群殴,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已构成轻伤。11月17日上午,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事情还要从2013年10月说起,桂先柱因劳资问题与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发生纠纷。2014年春节后,桂先柱夫妇搬到了旭稳公司场内住下,多次找到公司负责人周某、翁某要钱,两公司负责人认为其行为阻碍公司正常经营。
2014年2月19日上午7时许,翁某、周某在旭稳公司门卫室聘请了曹某等三人为公司保安,要求他们将住在厂内的桂先柱夫妇赶走,并告诉他们如果不走可以动手,翁某担心曹某三人赶不走桂先柱夫妇,又找来魏某等三人帮忙,随后,此六人从门卫室拿了一根橡胶警棍和二根棒球棍来到桂先柱夫妇住处,六人进入房间强行驱赶桂先柱夫妇离开厂区并发生争执。曹某与桂先柱妻子王自献扭打在一起,致王自献头皮挫伤伴裂伤,其余五人用拳头及棍棒殴打桂先柱,致使其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鉴定,桂先柱脾脏挫伤符合遭钝性外力作用所形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11月17日下午,桂先柱在霍山县旭稳水泥有限公司门口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现在据调查讲周某和翁某邀约社会人员打我的,周某是水泥厂法人,翁某是股东之一。他们就不想给我工资,我几年来一分钱都没拿过。事发时我和妻子二人在房间里休息,这六人闯进房间对我们夫妇实施了殴打,给我们夫妇二人身心均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现在我们的案子已经诉至霍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我们现在只希望行凶者得到法律的严惩,并赔偿我们的合法损失”。
对此,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程玉峰表示,该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案,翁某、周某及曹某等6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挑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记者 杨西 来源大别山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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