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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11-26 10:05 编辑
男子为赚取差价,购买毒品后零包贩卖,在交易过程中被当场抓获。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没收查获的疑似冰毒晶体约6.93克,由公安机关销毁。
网络配图
2014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何某从合肥市等地购买毒品,后在舒城县城关镇境内零包贩卖。2014年9月至10月间,被告人何某分别在城关镇古城路与梅河路交叉口附近、梅河路原舒席厂门前,以300元每小包的价格二次向徐某出售毒品,每次一小包。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何某分别在城关镇梅山北路“老朱玻璃店”附近、古城路与梅河路交叉口附近、梅山南路步行街北侧小桥旁,以300元、200元每小包的价格三次向夏某出售毒品。
2014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何某在某大酒店院内,以300元的价格向韩某出售毒品一小包。当日上午,舒城县公安局民警接举报后在该大酒店南楼418房间内将何某抓获,并当场扣押疑似毒品13小包,经称重约6.93克。经鉴定:送检的13包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何某此前具有贩毒史,被查获的约6.93克冰毒应以贩卖毒品罪论处。鉴于被告人归案发后,如实交代其罪行,视为坦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条款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六安新闻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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