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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某与丈夫贾某某家都住在寿县,2008年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2009年10月25日生育1女,取名贾某甲,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矛盾不断,于2012年2月3日到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女由贾某某抚养。离婚后贾某某在外经商,由于近年生意不景气,贾某某一直忙于生计,无暇顾及孩子,陶某某知情后,主动将孩子接到自己身边,细心照料。
为了便于孩子生活教育,2015年10月,陶某某起诉至寿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子女抚养权,把婚生女的抚养权被告到自己名下,由于被告陶某某近期经济困难,不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法院当即受理该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到庭。鉴于双方当事人都比较通达情理,承办法官做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一、婚生女贾某甲由原告陶某某抚养,陶某某不要求被告贾某某支付子女抚养费;二、被告贾某某享有探视权,探视的时间、方式双方自行协商。
至此,该起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在和谐的气氛中得到妥善处理。婚姻的缔结与解除都是缘份,即使缘份尽了,婚姻走到尽头,也应该好好相处,善待对方。(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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