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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李某在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后逃逸,不料再次发生事故。
2015年4月25日19时许,李某酒后无证驾驶红色踏板豪爵牌二轮摩托车带其子小李沿霍邱县城关镇西湖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迪小区门前路段时,与行人蒋奶奶相撞,致蒋奶奶、小李受伤。李某起来后看到车前方有个老奶奶脸朝下趴在地上,其子小李摔的嘴出血了,当时脑子一昏,就没去看那老奶奶,也怕她是诈骗的要其赔钱,又想把儿子送去医院,就把小李抱上摩托车骑着车子就往医院送。后李某驾驶摩托车沿西湖路由南向北逃离现场,行驶至西湖路与双湖路交叉口处时,与肖某驾驶的由北向南行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肖某、李某、小李及两名电动车乘坐人员分别受伤。李某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某负二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霍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蒋奶奶、肖某所受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5.66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二人轻伤,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李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7000元。(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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