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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份,被告人赵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位于霍邱县彭塔乡彭塔村小淠河熊家沟北埂上的杨树65棵。经霍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鉴定,赵某所砍伐林木折合立木蓄积26.06立方米。另查明,2015年1月26日赵某主动到彭塔乡人民ZF向侦查人员供述滥伐林木的事实。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案,并作出判决。 被告人赵某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称彭塔村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其所有的树木在清障范围内,村里多次通知其将项目区的树木砍除,其出于该原因才砍树木的。砍树时其本人在外打工,以为村里已将相关手续办理,其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指控赵某犯滥代林木罪不能成立。1、赵某砍树系应乡人民ZF及彭塔村要求砍伐的,且有证据证明案件结果发生与彭塔乡和彭塔村民委员会的通知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对于ZF的强制性的行为,不应由被告人承担法律责任;2、被告人没有滥伐的故意,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及刑事可罚性;3、如果本案构成犯罪,应为单位犯罪,犯罪主体为乡人民ZF和村民委员会。综上,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赵某无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案发后,赵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赵某关于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赵某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潘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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