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未满18岁的未成年男子猥亵一名7周岁的幼女。近日,此案经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寿县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1998年出生,于2014年底,在寿县某镇某村,被告人黄某趁被害人哥哥回家取玩具之机,将孟某抱至附近的厕所,黄某不顾孟某的反抗将手伸进孟某的裤内,摸其阴部。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黄某行为构成了猥亵儿童罪。由于其不成熟的心理,加之法律意识淡薄,对是非的辨别能力较差,导致实施了犯罪的行为。鉴于被告人黄某是未成年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以及取得了被害人父母的谅解。为了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犯,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某利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熊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