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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张文连续三天实施盗窃,真可谓是肆无忌惮。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终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2015年7月底的一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文发现同村的李一家中无人,便潜入被害人家,盗走被害人李一的一辆新大洲本田摩托车,以400元的价格出售给岔路街道从事摩托车销售及维修生意的人。2015年8月2日至8月4日,被告人张文连续三晚实施盗窃,分别盗取一辆JAC牌平板货车、一辆黑色欧派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新日牌黄色电动车。经鉴定,被告人张文共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合计729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 依法可从轻处罚;部分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在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案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潘纪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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