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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晚,被告人戚某驾车将被害人孙某某带到淮南市蔡家岗一饭店吃饭,饭后被告人戚某将被害人孙某某带至寿县寿春镇南门外紫金苑旁豪庭商务宾馆211房间,在房间内,被告人戚某欲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孙某某反抗未得逞。随后,被告人戚某将孙某某带至寿县县医院二楼消毒供应中心北侧过道缓冲间内,不顾孙某某的反抗,强行将孙某某奸污。之后,被告人戚某又将孙某某带回豪庭商务宾馆211房间,并在9月24日晨再次强行奸淫了被害人孙某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戚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判决被告人戚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寿县人民法院 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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