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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事儿] 寿县一房管局因房产纠纷成被告,法院除乱麻化解“民告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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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12-11 09:23 编辑

    人民网合肥12月10日电(韩震震 郑培)一个持有房产证,一个实际购买房屋并已居住十几年,房子到底该归谁?近日,六安市寿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产权纠纷案,因案情复杂,当事各方均诉诸法院,甚至连寿县房地产管理局也坐上了被告席。
QQ截图20151211092250.jpg

网络配图

    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原属于李某和孙某,二人父亲都是1980年代寿县水泥厂的工人,私交很好。后期由于水泥厂效益一般,1994年前后,李某办理了留职手续外出打工,将单位分配的一间职工宿舍交给孙某父亲一家居住。
    水泥厂改制后,职工宿舍成为李某的“房改房”,但因李某长年在外,孙某父亲就将该房屋交由孙某一家居住,还将李某应付的房改余款代为付清。
    2002年前后,水泥厂破产。由于无法联系李某,孙某将其居住的房屋转让给发小陆某,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拿到房子后,陆某进行修缮和扩建后用来做小生意。
   2008年,水泥厂管理人协调房管局统一为职工换发了房产证,上面的名字仍为李某。
2015年,政府对原水泥厂所在地段进行棚户区改造,10月份,多年音讯全无的李某突然返乡,持房产证向陆某讨要房屋。
陆某称自己是从孙某手中购买房屋,并居住使用十多年,与李某之间没有关系,拒绝返还。而由于孙某父亲已经去世两年,房屋归属一时无人说得清楚。于是,一场乱麻似的三角官司出现了。
   为索要房屋,李某将陆某和孙某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返还房屋。而陆某认为房管局给李某办理房产证不符合法定程序,转而向法院起诉房管局,要求撤销李某的房产证,同时将孙某、李某列为第三人。房管局认为,当年办证是基于当时企业破产改制的实际情况,陆某现在起诉完全是无理取闹。
   在深入了解案件形成过程后,寿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法官认为,关于该案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均因孙某转让房屋引发,若就案办案,矛盾不能化解,孙某与陆某之间的第三起诉讼也不可避免,当事各方将陷入无休止的诉讼当中。
   虽然此类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就本案而言,寿县人民法院行政庭认为,如果民事争议部分调解成功,行政诉讼自然平息。
为此,就涉案的民事争议,法官庭前在三方之间进行了多轮调解,分析各自行为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后果,并结合三方的人情关系,引导各方换位思考,互相谅解。
   通过努力,行政庭法官们终于促成三方达成和解协议,陆某撤回了对房管局的起诉,三方一起到民事法庭签署了调解协议。
   根据调解协议,李某房产证记载的房屋面积在拆迁返还时归李某;陆某扩建的部分,拆迁返还时由陆某享有权利;因孙某家庭困难,陆某放弃要求孙某返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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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09: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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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1 1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告官已成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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