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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12-18 10:47 编辑
妻之间闹别扭拌嘴是常事,但如果为了一点小事就动手,难免破坏感情,甚至走向离婚。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一审判决准许原告钟某与被告祝某离婚。
网络配图
2000年11月9日,原告钟某和被告祝某登记结婚。2001年婚生一女,取名小静,2011年又婚生一子,取名小君。双方婚后在浙江省杭州市打工,由于被告性格暴躁,对原告时有打骂,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4年9月,原告到合肥兴办了一家贸易公司,后被告也从杭州赶到合肥,但双方仍时有争执。2015年7月7日,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对原告拳打脚踢,持刀威胁,女儿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理。同年7月31日,该派出所再次出警处理双方的纠纷。诉讼中,婚生女小静表示,如原被告离婚,其愿随原告生活。
庭审中,被告祝某辩称:原、被告婚前充分了解,自由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被告后又凑钱给原告开办一家贸易公司。原告所诉称被告一系列的恶劣行为,均系原告为达到离婚目的所捏造,双方吵架主要是原告在外跑业务长时间不归,造成被告心中不快所致,过错在原告,被告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祝某对原告钟某时有打骂,实施家庭暴力,严重损害了原告及其他家庭成员的感情,属于《婚姻法》所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且当庭调解无效,故法院对原告钟某要求与被告祝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基于婚生女小静的意愿,离婚后小静由原告钟某抚养,婚生子小君由被告祝某抚养,各自承担所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双方均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法官释法】
根据《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夫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经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另外,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祝某多次对钟某实施家庭暴力,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在祝某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钟某可向法院起诉离婚。(方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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