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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2799193875 于 2015-12-21 08:34 编辑
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马某与刘某是曾经的生意伙伴,但是因为合伙开办的汽修厂亏损,合作关系就此中断,没成想后来刘某准备另起门户,引起了马某的不快,于是找人恐吓殴打刘某,最终,马某被送上了被告席。网络配图 2013年5月,马某和刘某合伙开办了一家汽修厂,之后因为亏损二人合作结束。后刘某准备与李某在合伙办汽修厂。马某认为会直接影响其汽修厂的生意,遂授意张某(另案处理)殴打刘某与李某,迫使李某离开霍邱。马某向张某提供了刘某手机号码、住址、车辆信息及作案经费。
2015年4月7日,应马某要求,张某以车辆损坏需要维修为由将刘某哄骗至一处,张某等人持刀威胁刘某妻子不要动,并对刘某进行殴打,并威胁刘某离开霍邱县,不准其在霍邱县做生意。经法医鉴定,张某伤情系轻微伤。案发后,张某向马某通报作案情况。
2015年5月7日,应马某要求,张某等人在工业园区附近将李某嘴部等处打伤,并将其轿车砸毁。经法医鉴定李某伤情系轻伤二级、车辆损失价值23761元。案发后,张某向马某通报作案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指使张某等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提出马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马某坦白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一审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潘贤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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