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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民生] 六安一中教师韦明生无德无品无法无天丑态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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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3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5年12月17日晚,安徽电视台公共频道“夜线60分”栏目播发了《房产证两次被注销,何人从中作祟》,其报道的内容和韦明生、丁幸恺所说的话,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是一篇严重失实的报道。   

一、  我与韦明生丁幸恺纠纷的起因
2003年9月7日,我因拆迁,不知情租住了韦明生在光华厂且于2003年3月20日退出房改的房改房,此房产权是光华厂公房。这是问题的焦点之一。我已先后2次向丁幸恺交了“房租”2400元。韦明生就在我第二次交了“房租”不到一周时要我们搬出,并说“所收房租,全部退给我”,当我租好房子,交了定金,准备搬出时,韦明生却变成了“你自己要搬,房租一分不退”,连我已交没有住的房租也不退给我。更可气的是丁幸恺还到我上班的光华厂医务室大吵大骂,说“我是房东,我叫你滚蛋就得滚蛋!”,由此产生了矛盾。

此时,光华厂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正在进行公房出售。根据光华厂售房方案,我有优先购房权,我向光华厂破产清算组递交了购买此处公房的申请。韦明生不符合购房条件,既不是现住户,也不是厂职工。光华厂破产清算组曾调解,达成“三条意见”,韦明生同意后却又反悔。经光华厂破产清算组催办,韦明生仍拒绝办理。光华厂破产清算时,韦明生私下找人,单方“协议”交房款,想强买此处公房,始终没有被光华厂破产清算组认可。韦明生购买此处公房没有成立。这是问题的焦点之二。之后,韦明生冒充“房东”,多次用各种形式索要“房租”,到处举报、告状等,使矛盾不断升级。

到目前为止,光华厂西区2号楼406室仍是公房,既不是我的房子,也不是韦明生的房子。我按厂职工租住公房,给付了房租。韦明生没有权利和理由向我“索租”、“要房”。光华厂地块拆迁时,韦明生更无权办理该处公房的房屋现场确权、附属物补偿和移交公房等手续。这是问题的焦点之三。

二、  韦明生所作所为的主要事实
一是耍无赖,非法要“房租”。光华厂破产清算组调解时已明确要求:韦明生将收我的“房租”交厂破产清算组,我住公房交租金给厂破产清算组。十多年来,六安一中教师韦明生多次带领家人以及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或写《委托书》、指使他人,到六安市房管局、市建委向我爱人罗福骧索要“房租”,态度野蛮。将80多岁老母亲送到六安市房管局强住3天3夜,干扰机关工作,后被公安机关送到六安市救助站。2015年12月9日,韦明生又指使其妻丁幸恺、儿媳陈正(六安移动公司职工)到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向罗福骧强行索要1万元“房租”,大吵大闹,侮辱谩骂,进行人身攻击,无理取闹,严重扰乱机关秩序。

二是编故事,到处告“黑状”。十多年来,六安一中教师韦明生不知多少次向历届六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纪委、市检察院、市信访局、市建委等领导和机关写不符合事实的“控告信”、“检举信”等;在网络上进行各种不实的举报;找原来光华厂不知情职工在《证明》上签名后,韦明生再填上不实内容;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关于要求对六安市房管局副局长罗福骧利用职权欺压百姓的恶劣行径予以查处的议案》上签名;还找省人大代表将此纠纷列入“代表建议”处理。等等,全是在编“故事”,捏造、歪曲事实,诬告、诽谤。就韦明生十多年来所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和单位多次成立调查组,进行了调查处理,最后的结论是:韦明生所反映的问题,都不是事实。

三是求同情,网上泄“私愤”。六安一中教师韦明生煽动不明真相的“学生”,在各类网站、贴吧上发“说说”、帖子和手机短信,微信“朋友圈”、微博上发自己捏造、歪曲的事实,并称“只要网上闹开了,上边才会查下来”,还有“搞火了杀他全家,大家一起玩完”等恐吓之语。2015年9月初,又在“百度贴吧”发《六安恶霸局长欺压百姓》、“天涯社区”发《六安市房管局副局长罗福骧滥用职权欺压百姓》等帖子,被安徽省委信息处、网宣办关注为“网上涉及社会稳定信息”,社会影响恶劣。

四是打官司,中途又“撤诉”。2007年9月,六安一中教师韦明生找人“先入为主”起诉我,我依法应诉,并提出反诉,主张自身合法的权益。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后,我依法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市检察院申诉并经省检察院抗诉,均得到了省高院裁定,指定六安中院再审。再审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发回金安区法院重审。金安区法院重审一审期间,韦明生撤回原诉,不战而逃,问题又回到了“原点”。韦明生手中根本就没有一份胜诉的《判决书》。我的反诉案,现仍在法院审理中。

五、上电视,公开说“假话”。2015年12月10日,六安一中教师韦明生带着安徽电视台2名记者和儿子丁韦(六安一中教师)、儿媳陈正,先后到市房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进行非正常的采访、报道。在电视画面中,韦明生、丁幸恺所说的话,不尊重起码的事情,改头换面,偷梁换柱,全是“一面之词”。所说的:一、二审判决已撤销;光华厂地块拆迁一榜公布时,韦明生根本就没有拿到新的《房地产权证》;堵下水道的事,其实韦明生自己再清楚不过了,在韦明生居住时就与楼下住户经常发生吵闹,我因后期渗漏更重,不堵的话楼下住户无法生活,不得已而为之。在法院审理期间,先后3次撬开我承租的公房,所在地派出所介入处理。现在,实际上这处公房是我花钱租的,韦明生把门锁撬了,霸占着。什么地方能反映出罗福骧“以权谋私”、“欺压百姓”、“霸占民房”和“恶霸局长”呢?!

三、  韦明生反映问题所涉及的证据
六安一中教师韦明生的一言一行,让人不可思议。我在此不想多说,还是“让事实说话”。真实情况,请看下面“五组证据”,谁是谁非,大家自有公论。
综上所述,六安一中教师韦明生真是:“无德无品为人师,无法无天是表率”。其言行:“丑态百出”!

                                                      六安市民:柳静
                                                       2015年12月22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关证据


第一组证据:韦明生退出房改,权利灭失。

证据1.退出房改的《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目的:韦明生已于2003年3月20日退出了房改,不再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房产证中产权来源为“房改购买”,市房改办在证中注明“此房已退出房改”。   

   
    证据2.市房改办2次致市房管局公函。证明目的:韦明生已于2003年3月20日办理了诉争房屋的退房手续。此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属光华厂。韦明生在六安一中已参加房改购买房改房一套。并要求注销该房房产证。





    证据3.光华厂破产清算组给市房管局公函。证明目的:韦明生已于2003年3月20日退出房改,不再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产权归属光华厂。并要求注销该房房产证。



    证据4.市房管局六房产〔2007〕46号决定。证明目的:市房管局决定表明韦明生2003年3月20日退出光华厂西区2号楼406室的房改房,并已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证据5.皖西日报公告。证明目的:市房管局的决定已依法公告,韦明生对市房管局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进行诉讼不能改变市房管局决定。




    证据6.市房管局关于韦明生名下的387593号房地产权证注销公告,并登在《皖西日报》。证明目的:市房管局依法公告注销韦明生采用虚假登记材料进行“换证登记”所获得的387593号房地产权证。并确认光华厂西区2号楼3单元406室房屋,系原光华厂国有资产。





第二组证据:光华厂公房买卖,没有成交。


证据7.光华厂房改和售房方案。证明目的:光华厂破产清算时,出售公房的条件,限定为“厂职工”和“现住户”,韦明生不符合购房条件。



     证据8.韦明生单方“协议”。证明目的:韦明生已退出光华厂房改房,不再具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证明以市场价购买公房在程序上不合法。



    证据9.柳静购房申请。证明目的:柳静也向光华厂破产清算组申请要求购买诉争房屋,符合购房条件,且主张优先购房权,厂破产清算组予以受理。


    证据10.光华厂破产清算组关于申请购房情况说明。证明目的:韦明生与柳静都要求购买诉争房屋,光华厂破产清算组进行过调解,韦明生没有履约。光华厂破产清算组没有决定将诉争房屋卖给韦明生,诉争房屋不能出售。





   
    证据11.光华厂破产清算组催办通知。证明目的:光华厂破产清算组要求韦明生按照调解事项办理,并责令韦明生必须办理房产证注销登记。光华厂破产清算组没有决定将诉争房屋卖给韦明生。  




    证据12.市经委处理意见。证明目的:诉争房屋属光华厂破产财产,没有出售给韦明生,韦明生侵占公房,收取房租是非法行为。






    证据13.案外人执行异议书。证明目的:光华厂破产清算组没有将诉争房屋卖给韦明生,诉争房屋仍属国有资产。如果韦明生认为买卖成立,应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否则,不能获得诉争房屋所有权。







第三组证据:柳静公房租赁,关系明确。


    证据14.市经委收取公房租金的收款收据。证明目的:诉争房屋仍由原光华厂权利继受人市经委授权六安市市直国有工业企业改制善后工作办公室代表国有资产管理人收取了柳静房租。再次证明柳静承租该处公房的租赁关系。





    证据15.市经信委给柳静的通知。证明目的:该公房权利人市经信委重申了柳静承租该处公房的租赁关系,要求柳静履行公房承租人的义务。




第四组证据:丁幸恺非法收租,应当返还。


证据16.丁幸恺收取“房租”凭据。证明目的:2003年9月6日,丁幸恺侵占公房,擅自将公房出租牟利。先后两次收取柳静“房租”24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第五组证据:再审后发回重审,原告撤诉。


证据17.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目的:原生效的一、二审判决被撤销,发回金安区法院重审。执行依据被撤,应执行回转。







    证据18.韦明生申请撤诉,法院裁定。证明目的:韦明生、丁幸恺撤回对罗福骧、柳静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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