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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寿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张某系被害人的小舅子。
2015年2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与其姐夫唐某在寿县隐贤镇青龙村张湾组村民张某某家吃晚饭时,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张某将被害人唐某摔倒在地上,致使唐某右小腿受伤。经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唐某右小腿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洪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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