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淮北、亳州、六安、马鞍山、黄山市等5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至此,我省16个设区市全部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安徽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去年3月15日,《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在此之前,除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外,只有“较大的市”拥有立法权。我省只有合肥、淮南这两个市享有地方立法权。
去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先后分3批确定了其余14个设区的市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
2月2日,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淮北等5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这也意味着,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工作在我省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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