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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仅20岁的蔡某某曾数次盗窃并受到刑罚。2015年9月24日,蔡某某犯盗窃罪被裕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本该安分守己,却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再行盗窃,最终撤销缓刑,锒铛入狱。近日,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蔡某某未按照六安市霍邱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通知,按时参加县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举行的社区矫正集中入矫宣告仪式,被霍邱县司法局警告一次;2016年3月5日,因盗窃,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依法治安拘留十日。鉴于以上情节,六安市霍邱县司法局书面建议裕安区法院撤销对罪犯蔡某某的缓刑。 (刘宝晨 记者 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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