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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一审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2015年9月23日,原告刘某因资金周转向他人汇款2万元。但由于汇款账号一个数字的疏忽,误将2万元汇到了被告屈某的账户。刘某发现后设法与屈某取得了联系,希望屈某及时返还误划的钱款。但在交涉的过程,屈某屡屡推诿,拒不返还钱款。无奈之下,刘某诉至法院。
此案受理后,法院依法审查了原告刘某提交的汇款凭证,并通过银行账户查询系统查证了被告屈某获取刘某2万元人民币的事实。法院认为,由于原告刘某的疏忽,误将钱款打入被告屈某银行账户,被告屈某取得该笔钱款没有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故我院依法判令被告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刘某钱款2万元,并承担此案诉讼费用。(夏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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